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者:傅彬英发布时间:2026-06-01浏览次数:10

(东字〔2025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教委规〔20254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和三轮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通行放、充电及其他管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后勤保卫处负责电动自行车统筹管理,包括停车位规划、充电场所建设及检查、违规处理等;各学院(部)、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及违规处理工作。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五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管理部门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违规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

第六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四)不按规定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

(五)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六)其他不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等不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

(三)校内禁止鸣笛,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逆向行驶、急转猛拐等不安全行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当前路径的右侧行驶。

(四)校内行驶时应礼让行人,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在教学区、生活区等人群密集区域,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建议佩戴安全头盔,在校内行驶不得超载。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统一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等占用车位,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走廊、禁停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校园环境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锁车或清理。

第十条 连续30天未使用的,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连续90天无人认领的,学校管理部门公示后清理。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教学楼、学生宿舍、办公楼、实训楼、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公共充电桩集中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锁车、没收违规充电设备、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二)不服从安保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的;

(三)因违规充电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

(四)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上述第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进行以下处理:

(一)第一次违规,锁车,书面警告,解除管制时需提交保证书,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第二次违规,禁止驶入校园,处理建议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和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追责,必要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后勤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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