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绿色生态校园建设,特制定《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化校园环境,推进绿色生态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推进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学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师生参与、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4种类别进行分类。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绿化垃圾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及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国家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垃圾分类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园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学院、部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校园服务中心
1、总务处负责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的拟定;对校内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面向校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统筹校园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负责校园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类运输的管理;负责与地方垃圾分类相关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
2、 维修办负责监管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的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的清理与外运。
3、保卫处负责调取监控录像追查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的责任者,并留存视频档案以备相关执法单位检查。
4、宿舍管理科舍内营造垃圾分类新时尚的氛围,督促学生自觉垃圾分类。
(二)党政办
负责多方面、多渠道对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先进经验、优秀典型进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人事处
负责宣传教育和发动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力争让所有教师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明白人、引路人;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
(四)学工部
负责指导、教育和发动在校学生全面参与垃圾分类,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五)校团委
负责组织垃圾分类学生志愿者队伍,组织策划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六)各学院、部处室
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与监督落实。
分类容器设置、投放于收运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相应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教学楼、办公楼、实训大楼各楼层配置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二)男女宿舍区各设置生活垃圾房壹间,干、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四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楼内不再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三)食堂餐具回收区配置干垃圾/泔脚收集容器;后厨配置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四)经营性商铺根据垃圾产生类别,配置相应垃圾收容器。
(五)校园道路、室外公共区域,利用现有垃圾桶,重新张贴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标签。
(六)生活垃圾收集箱房配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八条 校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遵循“谁产生,谁投放,谁负责””的原则,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有害垃圾混投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学生宿舍区
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至楼下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丢弃到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教学、实训室及办公楼宇
监督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楼层垃圾桶由保洁及时收集清理.
(三)食堂
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与餐厨垃圾)
(四)校内经营性单位
校内经营性单位生活垃圾自产自清,分类收集后自行投放至垃圾收集箱房,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
校园道路废物箱由总务处负责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第九条 校内垃圾短驳转运车辆或工具实行统一管理,车辆明显位置必须张贴分类标识,不得混合收集。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使用绿色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鼓励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室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学校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学校各单位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十一条 鼓励师生到食堂用餐,减少购买外卖食品,校内食堂和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无偿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二条 校内餐饮服务场所应张贴节俭标识,提醒师生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件 校内快递服务站应鼓励师生包装循环使用,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加大投入,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五条 学校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混投混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并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内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校内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内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各单位装修垃圾,非固定资产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垃圾或废弃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