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校在册学生就诊实行保健站首诊制(突发急诊范围内的疾病急需就医的除外)。
2. 学生因病在校保健站就诊本人支付全部医药费金额的10%,免收挂号费,使用校园一卡通、微信或支付宝支付。
3.因受医疗条件的限制,接诊医师认为需转诊到校定点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吴泾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学年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0%。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后回学校凭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到保健站审核,由财务报销符合市医保局规定的费用。挂号费及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镶牙、整容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4. 起付标准300元的门、急诊发票,必须符合我校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凡不符合报销的医药费,不予计入起付标准内。
5.学生因突发急诊范围内的疾病急需就医的,应在发病地或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以及学校附近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近就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门诊,市、区两级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抗恶性肿瘤治疗门诊,慢性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纳入门、急诊报销,报销比例参照第三条。
6. 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7.学生因病需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凭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学生证的复印件到校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到所住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医疗待遇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8.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所发生的费用,仍按规定由学校报销,住院则由学校开具相关住院就医凭证。
9.如在节假日期间,因病需在我校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需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就诊人或亲属电话联系校总值班后,凭医师出具的住院治疗相关证明、就诊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由学校总值班室开具住院凭证。
10.在节假日期间学生就诊只报销急诊范围内疾病或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门诊,市、区两级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抗恶性肿瘤治疗门诊,慢性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外省市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应到乡、镇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校后凭上述就诊医院的病历卡、发票按规定报销。
11.外省市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因病休学,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居住在外省市的因病需住院治疗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由就诊人先行垫付,回校后按规定报销。
12.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3. 学生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医疗或交通事故、整容、镶牙所发生的费用不在此报销范围。
保健站医药费审核时间:每周二08:00—14:00